20多岁的贵州女孩苏某和表姐杨某在北京共同租住了一间地下室,一边学习一边打工。今年春节过后,苏某发现有一个西北地区的人常常来她们的住处,并与表姐在一起用香烟中的锡纸烫吸毒品。 今年4月的一天,苏某在好奇心的驱使下也体验了吸毒的感觉。当次日此人再次带着毒品来到二人住处,三人一起吸毒时,警察来了。三人因吸毒被行政拘留,苏某与杨某还因涉嫌容留吸毒罪被逮捕。 近日,检察院对涉嫌容留吸毒的杨某和苏某提起公诉。
检察官说法 据检察官介绍,为他人吸食、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,应当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罚金。 一般情况下,吸毒者不会选择在公共场所吸食,而寻找可供吸食的场所是能否吸食的关键,这也正是刑法设立容留他人吸毒罪的意义。 所谓提供场所的行为,是指把本人有权使用的场所,如居所、饭店、酒吧等经营场所、出租汽车司机驾驶的交通工具等提供给他人吸毒、注射毒品。 这种提供既可以表现为主动提供,也可以是应吸毒者请求而提供;既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提供。 本案中,苏某与杨某具有共同容留他人吸毒的故意和行为,是容留他人吸毒的共同犯罪。(冯丽荣) |